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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丨“达人探店”、“吃货直播”属于“广告”
发布时间:2024-03-12 11:40:52浏览次数: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办法》明确和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内容涉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直播带货、明星代言等方方面面。对于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及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类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办法》针对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情形,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并指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家、达人、互联网平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新规即将实施之际,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广大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和网红达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建议相关互联网平台应负起主要责任,加强内容审核。

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在购买商品时,除注意索要购买发票或收据外,还应对网络上的广告标语、宣传内容、订单详情等以截屏等方式保留,以便有需要时,能及时向消保部门维权。(网监科供稿)

原标题:《新规出台丨“达人探店”、“吃货直播”属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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