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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是劳动补偿上的N+1?N+1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4-03-12 11:41:37浏览次数: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人以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所谓的“N+1”,其实这是不对的。那到底“N+1”是什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员工“N+1”的补偿呢?

一、“N+1”是什么意思?

其实“N+1”就是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种补偿方式,“N”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是指向员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比如员工工资3000元/月,工作三年,“N+1”就是3000元*3+3000元=12000元。

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员工“N+1”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员工,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应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N+1;若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的,辞退时就只需要支付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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